:由于零售业从采购到销售环节习惯采用含税核算,而会计核算是要求按价税分离进行核算,会计书是在讲到这问题时,总是做了简化处理,进货时就进行了价税分离,而实务中根本就不是这回事,对于类似的问题,在视野中仅找到少数的文章。
如何按照现有的商业习惯,设计出合理的方法,来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做到正确核算应交增值税,关键问题是在销售收入及成本如何进行价税分离。
本人曾专门对某零售超市的会计电算化科目设置的合理性进行过探讨,重点关注了零售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上段时间,又有机会从事同类的业务,因此将这一问题整理了一下。
一、零售业的经营及会计核算情况
零售业的发展非常之快,主要表现在:业态的多样化(有自营为主的连锁超市,有以出租柜台为主的店中店形式,有传统的百货形式),商业信息系统的广泛普及(普遍应用条码收银,进销存系统采用电脑管理,单品统计等),税收政策的影响等等。
目前的现状是商业信息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各自独立,分开核算,大量的统计工作管理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完成,有些公司还进行二次开发,将部分商业信息系统的数据直接导入到财务软件中,减少了录入工作。
由于有了电脑管理,所以零售业中的存货计价方法,除了用零售价法外,用进价核算也成为可能,这里仍只就零售价法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主要是针对自营超市。
商品从采购入库到销售,实务中仍然会以含税价进行管理,在商业信息中也习惯按含税价,实务中是不可能经营来适应会计处理的,只能是会计处理方法来适应经营需要。
会计教材等讲到商品入库时,马上进行价税分离,这不符合实际,实际上是商品的流转从进货到销售各环节全部是按含税价进行管理及核算的,包括与供应商的货款计算,调价,降价促销等各个环节。
因此,以下讨论的问题是:如何按照现有的商业习惯,设计出合理的方法,来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做到正确核算应交增值税,关键问题是在销售收入及成本如何进行价税分离。
二、增值税的会计实务
1、 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
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2、 商品入库:
商品入库有点通过配送中心,有的直接送到各分店,特点是送货次数多,每月会有好多次,月底才一起结算,依据入库单及电脑汇总资料:如果将入库单资料直接导入更需要设置合理。
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商品采购(含税进价),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3、 商品进入柜组时的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柜组(含税售价),贷商品进销差价(含税差价),商品采购(含税进价);
4、 每天销售或每月汇总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收入(含税售价)
5、 月末对收入实行价税分离,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算销项税,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经过这样价税分离,收入就成为不含税的收入了,符合会计报表的要求了。
6、 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含税售价),贷库存商品(含税售价)。
7、 同时结转本月的进销差价,借商品进销差价(含税差价),贷主营业务成本。经过这样处理后,成本就是含税的成本了,下一步再进行价税分离。
8、实务中还有还有调整售价,调整进价等复杂事项,这里不作进一步的讨论。
三、主营业务成本的价税分离
成本的价税分离,有如下方法:
1、当月结算时,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票的进项税,直接记: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主营业务成本,这样处理也可以。
但这样处理会产生这种情况:当月的销售很多是下月才结算并开票付款,如十月黄金周,销售很旺,但因为十月份结算的是九月份(销售额少很多)的货款,取得的进项税少,成本高,结果十月份的利润很低。
到十一月份时,当月的销售额不如十月份,但取得的进项税是十月份的多,因此十一月份的成本特低,但利润反而比十月高很多,这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销售多利润反而少,销售少的月份利润反而多)。
2、设一备抵科目过渡(待抵扣进项税)
先按类似分离收入价税的方法,对成本的含税价分解成不含税的成本,以及待抵扣的进项税,可设立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或者是在应交增值税下设待抵扣进项税科目,
月底时,计算出待抵扣进项税[主营成本(含税)/(1 税率)*税率],借待抵扣进项税,贷主营业务成本。
取得进项票时,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待抵扣进项税。
3、也可考虑将待抵扣进项税列在商品进销差价中,不过商品进销差价反映的内容好象就很杂,进销差价月底要进行分配,而待抵扣进项税又不需要分配,所以还是另设在待摊费用中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