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的保险费怎么做账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9月1日生效)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此,对于建筑公司的工伤保险,则是这样处理:
1、计提保险费时,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公司承担的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某某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保险公司
2、缴纳保险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某某保险公司
贷:银行存款
建筑劳务费属于什么应税服务
2017全面营改增方案落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营改增中建筑业税务核算应注意的事项
建筑公司的保险费怎么做账?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计提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保险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某某员工,贷记其他应付款——某某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某某保险公司,贷记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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