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1.一般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三类企业扣除标准提高至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关联企业可按分摊协议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收规定的扣除率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 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赞助支出,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 定,赞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3、第一档比例15%: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4、第二档比例30%: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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