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什么时候确认为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预收账款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发票也在这个时候开具。
会计分录: 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某单位
开发票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某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收账款印花税怎么算
1.对于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预售商品房时,收到的预售款应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时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企业的预售款应转而未转收入的,应在预售款应转收入时计算补缴印花税并课征滞纳金。
对于印花税采取按实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预售商品房时,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所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或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
3.市区(含工业园区)的预征率维持不变,即: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即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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