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推广费账务处理
市场推广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企业的市场推广费应该记入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
销售费用: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市场推广费等.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期末结转后无余额.而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市场推广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例如:公司宣传资料的印刷费等开具的发票.
业务宣传费与市场推广费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市场推广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市场推广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市场推广费发票可以抵扣吗
纳税人提供市场推广服务已经营改增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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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在下述不得抵扣范围,可以抵扣.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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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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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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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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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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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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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推广费账务处理计入什么会计科目?市场推广费属于销售产品发生的费用,计入企业的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是为了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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